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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4-3-29 22:24:54 来源:中国消防网 浏览 8929 次

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是以消防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及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斗争的现实需求为导向,主要支持部属消防研究所、公安消防部队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在基础理论、软科学、应用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等领域的研究。

第三条 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资助的项目包括消防重点攻关项目、应用创新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推广应用项目及科技专项科研项目组成。

第四条 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安部消防局为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的编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部属各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等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其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为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协助开展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各项目申报可常年通过消防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上报项目建议。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将于每年二、三季度组织专家召开立项研讨会,并根据申报单位的项目建议和公安部消防局年度工作重点制定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包括项目征集范围、申报要求,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指南下发后各单位应根据其要求,有针对性选择项目,如实填写项目申请书,并由所在单位向上述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初评,专家的选取应按照回避原则,本单位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初评结果将报项目主管单位的“科技强警”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将项目审批情况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申请人,准备合同书文本,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按撤项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发布该年度科研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应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二)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合同中规定支付的项目经费;

(二)严格执行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真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七条 计划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按要求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由本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分别在每年的6月5日前和11月15日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执行情况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活动等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要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需要调整或撤项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凡无充分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排名靠前的2人)将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消防局科研计划项目申请。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未按期完成的项目,将从其下年度通过初评的项目中酌减。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局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整体规划、保证重点、择优支持、鼓励竞争、优化配置、动态调整”。经费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局计划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按下列标准安排:

(一)重点攻关项目的资助额度为30万~50万;

(二)应用创新项目的资助额度为3万~25万;

(三)软科学项目的资助额度为2万~15万。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经费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的“科技强警”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并加强过程管理和滚动管理。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同时报告计划经费的使用情况;中期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研究需要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在验收结题前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计划项目验收资料要求提交有关验收资料,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如项目承担单位希望采取结题形式则应在项目完成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方可在完成合同任务后申请结题;如未获批准则项目仍应采取验收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结题、验收应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没有按要求完成结题或验收的项目一律以未完成处理。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或指定委托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将填写好的验收评价报告报部消防局(或指定委托机构)。

第三十二条 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三条 部消防局批准项目验收结果,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对各项目的完成情况、结题验收结果及审计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组织验收单位有权取消其承担验收任务的资格,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章  项目绩效考评与成果推广

第三十七条 计划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三十八条 绩效考评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方面。

(一)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的合理性、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二)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等。

第三十九条 绩效考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将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绩效优良的项目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对绩效差劣的项目将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报等方式予以警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绩效考评的相关信息将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结题或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研究成果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录入消防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鼓励计划项目成果的转让和转化。项目合同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四十四条 除有保密要求的成果之外,项目主管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优秀的计划项目成果和其他优秀的消防科研成果。这些消防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术先进,对消防科技有导向和促进作用,能解决公安业务急需的技术难题;

(二)技术成熟、适用,能为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斗争提供技术支撑;

(三)技术覆盖面广,辐射能力强,能切实增强基层部队技术含量,提高部队战斗力;

(四)技术的社会效益显著,能有效提高全社会防灭火能力;

(五)科技成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没有争议。

第四十五条 探索建立对计划项目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和课题验收一年后,项目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六条 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可列入下一年度的推广应用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继续予以经费支持。

第四十七条 为推动计划项目成果在基层中的应用,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将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家到消防基层单位开展科技应用服务;向基层单位传播先进适用的项目成果信息;落实项目成果在基层推广应用;树立基层科技应用典型。

第四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项目的绩效考评结果及成果评价情况,并据此对优秀成果的责任人和依托单位(部门)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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